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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刊登三篇评论文章,谈孙杨事件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20-07-06 14:01:53   浏览:808

    观察孙杨事件的三双慧眼

    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孙杨事件,随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孙杨被禁赛8年,即日起生效”而再次引起社会热议。人们有理由为孙杨惋惜,惋惜这位泳坛骄子因一次拒检事件断送了自己的运动员生涯。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也为国家惋惜。

    对于仲裁结果,孙杨直言其“冤枉”。网传孙杨的母亲措辞更加尖锐,称“儿子20多年来的泳池奋斗,就这样被强权和谎言扼杀”。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发表《律师声明》,其措辞之严厉也不遑多让。声明说,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它让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现于公众眼前。这一天,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偏听偏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基于谎言和偏见,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声明还表示,孙杨将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人,他们对不利于自方的仲裁结果表达不满甚至强烈不满,在情理之中。不过,张起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句话说对了:“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有权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其评价的高低和虚实自有公论。”

    作为围观者,我觉得,孙杨被禁赛8年,是不是冤枉,与人们感到的惋惜无关。惋惜与否,基于价值判断;冤枉与否,却是事实问题。这是观察孙杨事件的基本理性。我们不能因为同属一个民族,心版上都印着五颗星,同为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而无视事实。

    我认为,观察孙杨事件,需要具备三双慧眼:

    一双慧眼是公平竞赛意识。体育比赛,无论是否将其与国运、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连接上,一项基本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就是公平竞赛(fairplay)。

    公平竞赛是运动场上的术语,意味着比赛中的公平和正义。荷兰学者约翰·赫伊津哈热情洋溢地赞颂过这种精神,他说:“欺骗作为赢得一场比赛的手段会使之失去游戏的特色,整个地毁掉这场比赛。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游戏的要素就是坚守游戏规则——即公平竞争。”体育比赛,为了保证公平竞赛,确立了一系列规则和保障措施。在国际比赛中,禁止服用违禁药物参赛,就是重要规则之一。为了保障恰当地遵守规则,“药检”成为运动员不可逃避的公平竞赛措施。

    观察孙杨事件,必须具备这一理性。不能简单地把爱国心置于国际竞赛的规则之上,如柏杨所谓“连打篮球都有爱国裁判”——不是说裁判不能爱国,而是说公平竞赛原则要求裁判员不能有国籍偏袒或者偏见。在国际重大赛事中,赢得优胜,给国家带来世界声誉,也有利于提振民族士气,功莫大焉。但是,不能为了国家荣誉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赢取优胜,否则一旦被揭露,会给国家声誉带来世界性损害。一个正直的爱国者,对于药检及其意义,会超越民族主义加以认同,这是维护国家荣誉的可贵品质,也是观察孙杨事件必须具备的前提立场。

    另一双慧眼是规则理性。孙杨事件的核心是“拒检”,而不是孙杨是否服用了违禁药物的问题。当然,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由于“拒检”而无法确认孙杨有没有服用违禁药物。这一事件,孙杨一方对于砸碎装有血样的瓶子并无多少异议,其有异议的是,这一行为前提的正当性。孙杨一方坚持的“拒检”理由是否成立,是争议的焦点。

    孙杨一方对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药检人员资格和身份的质疑是不是成立,最为关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表明,进行飞行药检的人员有三人,一位是主检官,另两位,一位负责取血样,一位负责取尿样。孙杨一方指称血检人员和尿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这一争议,不难破解:ISTI(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规则说得明白,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不需要每个成员手执一份。规则还表明,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血检人员需要出示护士证,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

    事实明摆着,取血样没有多少技术难度,护士足可完成这一工作;取尿样更是毫无技术难度,只要智力正常,感官健全,谁都可以监视当事人提供尿样。因此,即使取尿样的日常工作是厨师、建筑师或者理发师,都不影响取样的有效性。至于授权书上没有孙杨和三位药检人员的名字,这也是规则允许的情况,飞行药检本来就具有随机性,授权书表明获得正当授权即可,并不需要像一些国家警察手执的搜查令一样,要写明被搜查人、搜查地点和搜查事项。

    孙杨提出,药检人员要与之合影,这是他拒绝药检的理由之一。但是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孙杨事件中,规则是明确的,飞行药检是符合规则的。对于这些规则有认知并予以尊重的话,都能够看出来,孙杨一方以两名药检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以及规则不健全为理由为自己的“拒检”行为辩护,很难获得理性的认同。何况孙杨此前接受过一百多次药检,与这次药检情况相同,孙杨都予以认可,独有这一次提出质疑和拒绝,岂非怪哉!即使孙杨对药检人员的资质有所怀疑,也应该事后提出异议,怎能将血样瓶砸碎?

    第三只慧眼是证据理性。张起淮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指责仲裁庭“对事实和证据置若罔闻”,这是十分严重的指控,可惜只是孙杨一方的一面之词,并不一定是事实。从仲裁庭听证会的视频看,听证会是在理性、平和的气氛中进行的,孙杨一方的证人一一作证,接受双方的询问。许多法律界同行对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首席律师理查德·杨的询问技巧大表赞赏,誉之为“精彩绝伦”。

    其实,在我看来,理查德·杨不过是在循规蹈矩进行询问,并不含有多少技巧在里面。关键在于,这一争议的事实本来就有利于他这一方,理查德·杨顺水推舟而已。事后,孙杨一方对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大为不满,孙杨的母亲表示自己未能充分表达,本方律师很不给力,多次“在关键地方遗漏孙杨的证词和对方的致命弱点”。

    从听证会情况看,孙杨一方战绩不佳,与其说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师不得力,不如说是孙杨一方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就不够有利兼有力。认识不到这一点,其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能力恐怕有待提高;认识到这一点,却昧于事实和证据看待这一事件,其理性和良知要打个问号。

    在我看来,三双慧眼具备,方可客观、理性得出适正的结论。

    无论我们多么爱孙杨,事实就是事实,规则就是规则,没有对它们起码的尊重,只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何足论公平谈正义哉!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无视规则将会承担相应后果

    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的仲裁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虽然孙杨已经表示要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其胜诉的希望相当渺茫。

    本案仲裁的基本问题有二:其一是事实认定;其二是规则适用。前者主要是国际泳联委托的药检人员于2018年9月4日晚到孙杨住所提取其血尿样本的事实。由于孙杨认为药检人员的资格存在瑕疵,所以在提取血样之后拒绝提供尿样,并且未让药检人员带走血样。对于事实经过,孙杨及其律师提供了不少细节描述和证据,如尿检官的身份,尿检官有无违规照相,血样容器与外包装是如何分离的,孙杨有没有暴力抗检等。但是,这些细节事实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影响仲裁庭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即由于孙杨的不配合,药检人员未能完成这次药检取样。

    事实认定之后,仲裁庭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规则适用。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在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要点就在于孙杨不配合采样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对此,国际体育仲裁庭已经通过判例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解释。例如,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裁定中,仲裁庭明确指出:“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反兴奋剂检测和DC规则(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使得检测无法进行。”根据这一判例,孙杨的理由显然不能构成拒绝提供样本的“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就构成了“兴奋剂违规”。

    毋庸讳言,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无知;第二是无视。

    首先,孙杨可能并不完全知晓上述规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该规则的后果。但是,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而且是接受过数十次兴奋剂检测的著名运动员,他应该知晓有关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无知者不能无罪。其次,他可能未给予该规则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这大概与我们的社会行为环境有关。在当下中国,确实有许多人不太重视规则,只要自认为有理,就可以不遵守规则。特别是一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的人,习惯于特权,面对规则时我行我素,即便是违规犯法,也能摆平息事。然而,在国际体育舞台上,规则是必须被尊重的,规则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大牌明星犯规,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可见,国人应该加强规则意识,养成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我在网上看到孙杨的律师在仲裁后发布的一份声明。该律师指责国际体育仲裁庭“偏听偏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证据和事实置若罔闻,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基于谎言和偏见,作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该律师还指责某些国际体育组织“拥有强权,独断专横”,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当事人的律师不赞同仲裁决定,这是很正常的,但使用如此偏激的语言,甚为不妥。

    在国际体育舞台上,中国人确有被歧视被侮辱的历史。但是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中国人的体育比赛成绩也有很大提升。根据本人有限的个人经验,许多国际体育组织都很看重中国,因为中国不仅有许多高水平的运动员,而且有数量众多的体育迷和规模巨大的体育市场。例如,国际足联的官员就希望中国足球队能够进入世界杯的决赛圈,因为那可以给国际足联带来巨额收入。我猜想,国际泳联也希望把孙杨留在国际赛场,因为那可以吸引亿万中国人观看其比赛。

    总的来说,国际体育领域的仲裁、调查、裁决等机构还是比较公正的,至少在程序公正的意义上如此。这些机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家来自世界各国,当然,以欧美人居多。虽然这些专家往往有个人的价值观,而且有些人可能对中国人怀有偏见(如中国人不守规则,弄虚作假等),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还是很重视规则,很强调程序公正的。从感情上说,我也不愿意接受国际体育仲裁庭给孙杨的裁决,我也期待孙杨能在上诉中“翻案”,但是我必须对这个裁决作出理智的评判,因为这涉及体育运动的基本原则。

    体育运动必须以科学合理明确有效的规则为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准则。首先,从运动员的选拔到裁判员的选任,从比赛项目的安排到比赛场次的确定,从运动员的行为到裁判员的标准,这一切都离不开规则。其次,从田赛到径赛,从小球到大球,从射击到举重,从游泳到跳水,每一个比赛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无论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则。诚然,违反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赛场上时有所见,但是这些行为也会依据有关的规则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之,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中,我们随时随处都可以看到规则的作用。

    其实,规则也是法治的基础,“按规则做游戏”也是法治的原则。人类社会犹如体育赛场,各行各业的社会生活犹如各种各样的体育比赛。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运转,首先就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其次还要保证这些规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前者叫做“有法可依”;后者叫做“有法必依”。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必须严格地“按规则做游戏”,这就是法治的精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何家弘)



    商业比赛不能与国家荣誉捆绑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案公开听证会。图源:新华社)

    (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案公开听证会。图源:新华社)

     

    中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孙杨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引起世界各国关注。随之而来的兴奋剂检查,对于体育明星来说,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关口。如果不了解国际反兴奋剂机构飞行检查的基本含义,没有积极配合,那么,有可能会前功尽弃。

    国际奥委会下属的国际泳联为了确保公平竞赛,主动对运动员进行飞行检查。由于国际泳联对于孙杨“拒检”结果处理相对较轻,因而引起了国际奥委会有关组织的不满,他们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时,孙杨和他的律师团队应当把握这个有利时机,一方面与国际泳联积极配合,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应当借此机会表达自己的诚意,希望兴奋剂检查机构能够重新检查,以便证明自己的清白。

    可是,由于不了解国际规则,对兴奋剂调查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提出强烈抗议,结果导致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作出严厉的裁决,这是运动员对国际竞技体育规则缺乏了解所导致。如果用传统的观念看待国际竞技体育比赛活动,并且对其规则提出强烈质疑,那么最终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运动员应当详细阐述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调查的过程,诚恳表达歉意,对没有积极配合飞行检查表示悔恨,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检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证明自己的清白。

    通俗地说,由于运动员只是对国际反兴奋剂机构飞行检查工作表示不满,而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只是对程序是否违法作出裁决,并没有涉及运动员本身是否使用兴奋剂,因此,这起案件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运动员能及时表达自己的立场,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挽回自己的名誉,那么,上诉法院会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

    其次,必须正确理解竞技体育的本质。竞技体育是商业活动,因此,防止不正当竞争是竞技体育比赛组织者关心的核心问题。

    之所以进行反兴奋剂调查,原因就在于防止一些运动员弄虚作假,从而使比赛成绩无法反映真实的水平。由于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采用的是委托授权制度,因此,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可以随时委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兴奋剂调查或者兴奋剂检查。无论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否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只要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委托,就可以实施有关调查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除非运动员拒绝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否则,必须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有关规则,允许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如果曾经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检查,但同时反对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那么,在法律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可能是为了节省成本,也可能是为了突然袭击,但是不管怎样,运动员都应该意识到,要么退出比赛,拒绝接受专项体育比赛组织认可的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开展飞行检查,要么加入有关专项竞技体育组织,敦促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改变自己的调查规则。如果参加国际竞技体育比赛,但同时又拒绝接受反兴奋剂调查,这样的行为不可能得到国际仲裁机构的支持。如果对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有关做法提出异议,完全可以进入体制内部,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争取修改规则。

    国际竞技体育比赛是一种商业活动。国际竞技体育比赛组织者制定的各项规则,都是典型的商业规则。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参加国际竞技体育的时候,难免会顾此失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是程序上的裁决,并没有否定运动员过去在国际游泳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因此,补救措施相对简单,只要问心无愧,愿意接受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调查,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挽回影响,仍然可以争取减轻处罚。

    当然,如果认为国际泳联和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是针对中国的行为,上纲上线,试图将商业比赛规则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问题复杂化,尤其不能把商业比赛与国家的荣誉联系在一起。

    过去我们在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宣传方面存在许多误区,导致一些运动员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今后应当加以纠正。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只是商业活动,因此,胜负都是常事。只要运动员遵守国际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积极拼搏,争取最好的成绩,那么,运动员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把个人的荣辱和国家捆绑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进退失据。每个公民都应该尽可能地为自己国家服务,但是,如果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就有可能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

    真诚地希望中国新闻媒体宣传国际竞技体育比赛项目的时候,能够保持平常心,不要总是把运动员的荣辱和国家的荣辱联系在一起。既然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没有规定飞行检查的次数,也没有规定所有参与人员都必须获得专门的授权,那么,运动员就应该积极配合国际反兴奋剂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如果态度粗暴,干扰调查,那么最终必然会自食其果。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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