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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他人担保容易“人财两空”?这些常识必须知道
    来源:综合自央视社会与法   作者:景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2 14:04:21   浏览:1976

           每个人都有朋友,也知道朋友的重要性。当朋友遇到困难时,你是会挺身而出还是袖手旁观?有些人表态,这要看是什么困难了;然而另一些人却认为,不管是什么困难,只要是朋友就得讲义气,就得帮。

      这不,网友王先生就为了讲义气把自己也搭进去了。在后台上,他留言求助到:

      朋友资金遇到问题,他找到我求助,希望我给他做担保贷款二十万。因为是多年好友,想也没想就答应了。可到还款日后,投资公司却找到我,说我的朋友因无力偿还,他们现在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朋友无力偿还的话,我作为担保人,也同时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偿还的责任。我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像王先生这样为朋友提供担保,当朋友不能如期还款,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简单说来,王先生朋友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合法地向王先生要债。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那么,王先生还能减小自己的损失吗?

      小编只能无奈地告诉王先生,只能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那位朋友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你必须做到对下面几件事儿心中有数,才能保护作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1、担保要签订书面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而是签订了以下几种书面文件,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

      1) 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

      2) 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

      3) 具有担保性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如出现2个以上的担保人时,要明确担保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签担保合同时,同一个债务出现2个以上的担保人时,一定要先明确好自己的担保份额,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或者要求当后顺位担保人,由债权人优先偿还,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3、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要提前确定好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担保也不例外,为避免债权人无力偿还的情况,签合同前一定要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提前确定好,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要明白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为了更好的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担保人要知晓担保的期限是多久,以及期限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人做担保后,在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五、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我还想再多说一句。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哦。

      担保人一般承担哪些责任?

      一、担保的范围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担保的期限有多久?

      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的分类

      通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温馨提示: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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