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别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轻松赚钱的事情你心动吗?法官提醒,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很可能涉嫌犯罪。因为银行卡如果被用来洗钱或诈骗,你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
2021年6月,被告人凌某经朋友杨某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从事电诈活动的李某莹(另案处理),谈好以每套卡(银行卡、U盾、手机卡)6000元的价格出售银行卡,之后凌某将其名下的4套银行卡提供给李某莹,李某莹交给其老板“王杰”(另案处理)等电诈分子用于投资理财平台诈骗犯罪。上述4套银行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合计流入可疑资金约490万元。其间,凌某还伙同李某莹先后两次到银行柜台共取现42万元,并从中获利5.5万元。 一审法院以凌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6.3万元。凌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被告人郭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持有的9张银行卡卡号及本人微信号等信息提供给一名叫“唐某鹏”的男子,并协助“唐某鹏”从银行卡至微信来回转账。 经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郭某上述9张银行储蓄卡的收入约411万元。其中,涉及有明确被诈骗被害人的金额约20万元。 一审法院以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被害人杨某静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一名叫“赵某旋”的男网友,该男网友称可以利用赌博网站漏洞赚钱,指示杨某静操作下注。杨某静在赌博网站注册后向客服提供的郑某荣、陈某(均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充值合计约105万元。随后,杨某静发现账户无法提现。 经查,杨某静向陈某银行卡转账的20万元又被转到被告人周某良的银行卡账户上。周某良有偿提供其银行卡账户给陈某收款,后应陈某要求,在银行柜台两次取现共计30万元(其中20万元系杨某静被诈骗款)交给陈某。 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周某良不服,提出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卡的普及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然而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严重威胁、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其中利用银行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活动随之增多,极大增加电信网络相关上游犯罪的侦查难度和打击成本。社会上,一些人为挣取所谓手续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使用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钱款,极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3次以上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10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切勿相信所谓“挣快钱”“捞偏门”的方法,要经得起诱惑,看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避免以身试法,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