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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缴社保的员工到退休年龄合同终止,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劳动法库    发布时间:2017-08-24 17:00:51   浏览:1388

    陈家骆2009年6月19日入职天地公司。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4日,天地公司综合办公室向陈家骆发出员工退休(退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您于2015年5月5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5日自动终止。请您在接到通知后,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劳资结算等相关事项。

     

    当日,陈家骆签收了该通知书。

     

    2015年5月15日,陈家骆申请仲裁要求天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以陈家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陈家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终止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地公司是否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家骆认为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天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天地公司是因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家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天地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陈家骆主张由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公司未缴社保,员工无基本生活保障,应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家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地公司应当支付陈家骆的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是关于天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家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陈家骆与天地公司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陈家骆于2015年5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天地公司在陈家骆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出终止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天地公司未给陈家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陈家骆与天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不能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天地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家骆相应的经济补偿。

     

    陈家骆于2009年6月19日至2015年5月5日在天地公司工作,期间共计5年10个月16日,因此,天地公司应当支付陈家骆经济补偿金11100元(1850元×6个月)。

     

    一审未判决天地公司支付陈家骆经济补偿有误,应予纠正。陈家骆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合法终止怎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地公司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天地公司终止与陈家骆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天地公司不应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主张陈家骆获得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属法律适用错误。

     

    高院再审:法律并未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重庆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表明双方就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天地公司以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家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天地公司因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天地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陈家骆诉请用人单位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陈家骆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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