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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凭记忆画了一张公司平面图打赢了官司!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劳动法库    发布时间:2017-08-24 16:58:01   浏览:1319

    张无计很烦恼。

     

    他与公司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打起了官司。

     

    张无计主张其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公司。但公司认为纯属子虚乌有,没有这样的事情,不予认可。

     

    于是,张无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张无计证据不足,裁决驳回张无计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无计不服,诉至法院。

     

    张无计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无计提交以下证据:

     

    1、农业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公司发过工资。

     

    公司质证:该份证据上没有公司的名称,也不是公司的转账记录,公司未通过农业银行向张无计转账。

     

    2、录音三段(系王小翠、张无计、张小兵与王小海之间的录音,王小翠、张无计与王小华、鲜果袁、毛小强之间的录音,王小翠与毛小强之间的录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质证:证据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3、王小翠(张无计之母)与鲜果袁之间的电话录音。

     

    公司质证:鲜果袁不是公司员工,对该份证据不认可。

     

    案件陷入困局。

     

    张无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经张无计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一份出警记录。出警记录显示:张无计报在海子角制衣厂里出事不管,经天宫院派出所民警李小涛、张小辉到现场了解,报警人称因工伤问题发生纠纷,现已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

     

    公司质证:出警记录上未明确系海子角哪个公司,不认可。

     

    法院又向农业银行调取了交易信息,显示给张无计转账的账户开户人为穆小芳。

     

    公司质证:银行交易信息显示不是公司账户,不能证明张无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无计起诉后,法院依法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邮寄起诉书、证据、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邮件回执显示前述材料系由鲜果袁签收。

     

    公司抗辩:鲜果袁不是我单位员工,但因认识门卫,故签收了邮件然后交给了门卫。

     

    法官:你画个图吧

     

    案件进行到这里,张无计要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仍显得十分不足,张无计真的无计了!

     

    法官要求张无计对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详细描述,并绘制一份平面图。张无计凭记忆画出了一张平面图。

     

    法官决定亲自去一趟公司经营场地现场勘察,并现场录制视频,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视频及笔录记载,到达现场时公司大门紧闭,门口未悬挂公司名称的标识。

     

    进入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内的房屋布局与张无计所绘制的平面图基本一致。

     

    经现场向石姓车间负责人了解,其述称:鲜果袁、毛小强、王小华原均是公司员工,但是均已离职,鲜果袁曾为公司负责人,毛小强负责后勤管理事宜。

     

    一审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张无计提交的电话录音、鲜果袁签署的邮件回执单及张无计绘制的平面图、法院现场勘查录制的视频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无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采信张无计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张无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证据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无计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做出的陈述、提交的录音以及应一审法院要求绘制的工作场所平面图与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无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公司上诉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所作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公司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公司理由:张无计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的勘验笔录、调取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达到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高院裁定: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张无计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做出的陈述、提交的录音以及应一审法院要求绘制的工作场所平面图与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相结合,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效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张无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案号:(2017)京民申62号。当事人姓名做了技术处理。

     

    【温馨提醒】

     

    作为劳动者,平时要有证据意识,需尽可能的保留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如果你喜欢自拍,有事没事还可以公司办公场所作为背景拍些图片视频存档

     

    你看人家鲁迅,在课桌上刻个“早”字。你也可以偷偷在办公桌某个隐蔽地方刻上自己的大名

     

    这个案件还告诉劳动者,了解建筑空间结构,学会画平面图也是很有用的啊!你不一定要纹在身上,但请记住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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