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权网,您身边的维权专家!!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劳动工伤
  • 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冼武杰    发布时间:2017-08-03 12:48:15   浏览:1366

    一、什么是医疗期?什么是病假期?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法条解读:

     

    医疗期,大家可以理解为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举个例子:

     

    朱小八2016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朱小八的医疗期是3个月。

     

    2016年9月1日, 朱小八不慎摔伤了腿,医嘱要求休息5个月。也就是说,这5个月内,朱小八是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

     

    但是,朱小八的医疗期只有3个月。所以,在这3个月之内,A公司是不能以朱小八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为由,解雇朱小八的。

     

    这3个月,就是解雇的保护期,保护朱小八不被公司解雇。

     

    超出3个月之后,就是医疗期满之后,A公司就可以以朱小八需要请假治病休息为由解雇朱小八。

     

    3个月,医疗期,保护不被解雇的。

     

    5个月,病假期,医嘱要求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期。

     

     二、如何确定医疗期?

     

    目前,国内的医疗期确定,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上海标准:

     

    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的医疗期。

     

    员工在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N+2。

     

    上海标准中,医疗期一个月是按20.83天计算的,其中,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条链接: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另一种是原劳动部标准(非上海地区按照这一标准):

     

     

    原劳动部标准中,医疗期一个月是按30天计算的,其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到底是多长?

     

     法条链接: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如何确定,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北京、上海、江苏、辽宁、杭州、青岛等地):

     

    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案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定:关于原告梁介树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介树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提醒:

     

    很多HR以为,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就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所以,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应该按照24个月来确定。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才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公报案例,并不必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观点二(广东、四川、重庆、河南等地):

     

    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理由:

     

    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来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从这个文件名就可以知道,这个通知的内容是为了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个文件而制定的,既然是贯彻执行,就不可能脱离了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原规则,而另行创设出一个全新的医疗期规则来。

     

    案例链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的累计缴交社保年限为109个月,不足十年的工作年限,其2007年入职被告单位,到2011年6月份入院治疗,其在被告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因此,原告患病住院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原告主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要求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不适用于原告。因此,原告的医疗期应当为三个月。    

     

     四、医疗期满员工不能回来上班,工资怎么处理?

     

    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当地的工资规定的话,会发现各地的工资规定,往往规定的是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对于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并没有作出规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期满后,员工因病无法回来上班,继续请病假的,其要求单位支付其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可能就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了。

     

    也就是说,医疗期满员工不能回来上班,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员工之后的病假工资的。

     

    这个是目前各地司法实务的主流意见。

     

     案例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467号”《民事判决书》

     

    肖玖元的医疗期至2014年1月13日终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肖玖元在法定医疗期满后未提供劳动,环美康公司可以不支付医疗期满后的工资。

     

    法院思考逻辑:

     

    医疗期内,按照工资规定来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员工没有来上班,属于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的自己停工,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

    分享到:
  • 律师荣誉
  • 

    本站搜索关键词

    安徽维权网 合肥律师 安徽律师 安徽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安徽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包河区律师事务所 瑶海区律师事务所 蜀山区律师事务所 庐阳区律师事务所 肥东县律师事务所 肥西县律师事务所 长丰县律师事务所 聘请合肥律师 聘请安徽律师 委托合肥律师 委托安徽律师 合肥维权 安徽维权 合肥律师维权 安徽律师维权 合肥维权律师 安徽维权律师 劳动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农民工维权 合肥市农民工维权 法律顾问 合肥法律顾问 安徽法律顾问 合肥公益律师 合肥法律援助 合肥律师咨询 安徽律师咨询 咨询合肥律师 咨询安徽律师 合肥案件代理 安徽案件代理 合肥刑事案件辩护 安徽刑事案件辩护
    温馨提示:1、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来访者请提前预约;2、关注微信号anhuiweiquan,法律咨询一律免费,案件代理适当优惠。
    网站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