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权网,您身边的维权专家!!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司事务
  • 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的27项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李玉林    发布时间:2017-01-14 16:12:04   浏览:1296
          《公司法》218个条文中,如果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大量条款中有“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公司章程是股东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最高法律效力文件。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但是,实际中,绝大多数公司股东根本没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至于在工商注册时使用工商登记机关的样本,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作为公司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那么,公司章程中究竟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呢?通过对公司法梳理,有如下27个事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1.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   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   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 董事的任职期限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 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2. 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执行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5. 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 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9. 创设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0.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1.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3.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4. 股份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5. 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6.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7.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就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全部事项。公司股东,应该充分利用《公司法》的规定,巧妙运用章程中自主约定事项,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个性化”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的治理方式更为灵活,激发公司更大的活力。
    分享到:
  • 律师荣誉
  • 

    本站搜索关键词

    安徽维权网 合肥律师 安徽律师 安徽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安徽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包河区律师事务所 瑶海区律师事务所 蜀山区律师事务所 庐阳区律师事务所 肥东县律师事务所 肥西县律师事务所 长丰县律师事务所 聘请合肥律师 聘请安徽律师 委托合肥律师 委托安徽律师 合肥维权 安徽维权 合肥律师维权 安徽律师维权 合肥维权律师 安徽维权律师 劳动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农民工维权 合肥市农民工维权 法律顾问 合肥法律顾问 安徽法律顾问 合肥公益律师 合肥法律援助 合肥律师咨询 安徽律师咨询 咨询合肥律师 咨询安徽律师 合肥案件代理 安徽案件代理 合肥刑事案件辩护 安徽刑事案件辩护
    温馨提示:1、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来访者请提前预约;2、关注微信号anhuiweiquan,法律咨询一律免费,案件代理适当优惠。
    网站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