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庐江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1-09-24 10:21:48 浏览:1209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4885号
原告:庐江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环城东路198号世纪花都商业2号楼幢1层104室商业2号楼幢2-3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7083565J。
法定代表人:冯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辉,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庐江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物业”)与被告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兴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安,被告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兴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唐辉立即给付物业费5579.28元、违约金1673.78元,合计7253.06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辉承担。事实和理由:和兴物业系华兴尚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唐辉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6.42平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唐辉共拖欠物业费5579.28元,和兴物业向唐辉催讨未果,以致成讼。
唐辉辩称,和兴物业强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其为交物业费系因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其家中多次被盗,卫生状况差,渗水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本院认为,和兴物业于2012年8月7日入驻华兴尚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12月31日。唐辉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6.42平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向和兴物业交纳物业费5579.28元(1.00元/月·平方米×66.42平方米×84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华兴尚城小区建设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和兴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唐辉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实际享受了和兴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唐辉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和兴物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现和兴物业主张主张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5579.28元,本院予以支持。唐辉辩称和兴物业未尽管理职责,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和兴物业主张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本院考虑到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眦,故本院对其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579.28元;
二、驳回原告庐江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成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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