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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债还需合法,别忘了那些年我们因讨债而犯下的罪!
    来源:法律小常识   作者:法律小常识    发布时间:2017-03-20 15:34:56   浏览:1482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各种各样的讨债方法便应运而生。讨债虽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进行,但在讨债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行为的合法性。下面就是我们为大家列举的九种过激讨债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

     
     

      罪名一、盗窃罪:不还我钱,我就拿你的东西抵账。

      案例: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法院判决: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罪名二、非法拘禁罪:不还钱就把你关起来,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了你!

      案例:2015年9月17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罪名三、抢劫罪:不还钱,我就硬抢!

      案例:刘某于2009年5月借给雷某两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雷某催要,雷某均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偿还。2010年3月8日上午,刘某见雷某走进一储蓄所,便跟随入内,在雷某办完手续后,向其催要欠款。雷某称他替姐姐取了1万元钱有急事用,并保证欠款3天后偿还,刘某让其先还1万元,雷某不同意,刘某便朝雷某胸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倒在储蓄所内的沙发上,强行取走雷某刚取出的1万元,并写下一张“收到雷某还款壹万元”的收条。此时,储蓄所员工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经查实,雷某的确是用其姐的存折取款1万元。

     
     

      罪名四、放火罪:你们不还钱,我就和你们同归于尽!

      案例:男子张某屡次催债无果,反被欠钱人殴打,“你们不还钱,我就与你们同归于尽!”张某冲屋内的吴某说完,在吴某家门外打开汽油壶盖,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发了大火。结果大火不仅将吴某居住的平房烧毁,连吴某家旁边的邻居刘某家的房屋也被烧毁。还将吴某和其同居女子李某烧成轻伤。经鉴定,吴某、刘某两家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为35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愤不顾他人的安全,故意放火,造成两人被烧伤、两户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做了上述判决,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35000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4000余元,对烧毁房屋的刘某也赔偿损失35000余元。

     
     

      罪名五、故意伤害罪:不给你点颜色看看,看来你是不会还钱!

      案例:被告人陆某向被害人钱某索要工程款,虽然陆某登门造访很多次,但钱某一直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去年5月份,陆某再次到钱某家要债,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你小子再不还钱我揍死你……”陆某抡起拳头就朝着钱某的脸打去。 经鉴定,钱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事后,陆某赔偿了钱某医疗费共计5万元。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罪名六、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工厂的职工或与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人一气之下便以破坏该企业的设备来泄愤。

      案例:茂名市区的魏某和何某是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因茂名某润滑油公司拖欠其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其没有拿到工资,经多次协商追讨无果,魏某与何某等四人密谋通过关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厂房电闸,造成车间停产的方法,以期引起重视,迫使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尽快结清款。2014年5月12日20时许,魏某伙同何某等四人去到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灌装厂房二楼,谎称要维修电梯,要求在场的职工停止生产,并进入变电间拉下该车间的电闸,然后更换了变电间大门门锁的锁芯,锁好门后逃离现场。茂名某润滑油公司经紧急检修后,才恢复正常生产。期间,调合车间8条生产线共停止生产2个小时,停产损失量为146.35吨,造成利润损失达38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魏某、何某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密谋,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在本案中,被害单位具有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的过错行为在先,魏某、何某是为追讨欠款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魏某、何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名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不还钱我就在你家定居了,什么时候还钱我什么时候走。

      案例:刘某等四人以梁某的丈夫拖欠工资为由,在梁某的房屋内吃饭,睡觉一直不肯离开,最后在邻居的帮助下报警,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最后法院认为刘某等四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使梁某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1年。

     
     

      罪名八、敲诈勒索罪:钱讨不到,便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人财物。

      案例:马某先后向吴某和朱某借款16万元,可由于家中变故,逾期并未归还。为了讨回债务,吴某和朱某向“职业讨债人”李某求助,雇佣其出面讨要债务。 谁知,这李某是个黑心鬼,当其发现双方在结算并未约定利息时,愣是把16万元的本金涨至33万元的高利贷,两名债主一听能狠狠地捞一笔,便默许了李某的做法。 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马某,将其拖至KTV内拳打脚踢,并逼其签署了一张33万元的借款协议,还带着人冲到马某家里,威胁其老父亲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为了让借款协议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李某还强拉着马某及其父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张购房协议。李某没想到的是,马某在被逼无奈下报了警。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3000元。

     
     

      罪名九: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还钱,我就砸你的东西出气!

      案例:2014年12月25日下午,肖某某到黄某家讨债,见无人应声,肖某某便用自带的斧头将黄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砸毁;见仍无人应答,肖某某又用斧头将黄某家的两扇不锈钢大门及玻璃砸毁,并将一根不锈钢防盗网砸弯;之后,又提着斧头冲进黄某家的客厅,将里面的一台消毒柜、一台液晶电视砸毁。随后,黄某的父亲黄某某将肖某某的斧头夺走,肖某某才收手离开。经鉴定:肖某某砸毁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长虹牌液晶电视、家用消毒柜、不锈钢防盗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 9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手持斧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到案后,肖某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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