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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如何提升公司法务战略价值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王清友    发布时间:2017-01-14 20:59:16   浏览:2996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荣的关系,无论是公司法务,还是外部律师,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

     

      企业立足市场,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诸如合同行为的风险、资本运作的风险、知识产权的风险、人力资源的风险、环境保护的风险、税务筹划的风险以及公共关系的风险和诉讼仲裁的风险等等。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以达到保障企业安全的目的,从根本上预防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灾难,防患于未然,需要企业决策层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及管理层合理、合法、合规的执行,而这些决策得以施行和贯彻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范为前提的。公司法务是企业的 “法律工具”,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使其远离纠纷,从而使企业在更大空间中发挥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我国公司法务管理是以法律顾问制度为肇始,目前仅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虽有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但能否真正落实到位还在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否设立公司法务岗位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法律需求和决策层的法律意识。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换一个角度说,国内公司法务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整合。

     

      国内公司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现状分析

     

      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真正重视公司法务管理的时间并不长,通过多年的实务经验以及其他学者、律师的分析总结,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外聘主导型,就是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但人数相对少,有的甚至不设立法务岗位。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内部法务仅是作为律师与企业管理层、决策层间的联络员和沟通员作用,岗位职能多以合同管理为主,同时还要承担行政工作。

     

      第二类是内设主导型,就是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配有一定规模的专职法务人员,这种是以内设的法务人员为主导,有时会根据自身需要外聘律师作为辅助的管理手段。

     

      第三类是公司律师型,这种是成立了公司律师事务部,部门成员都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通过公司申领“公司律师证”,接受律协和司法局的统一管理,公司律师除了执业范围和执业领域有限制外,其他与社会律师的权利基本一致。

     

      这三种是目前最常见的类型,企业选择哪种管理模式,这与公司的规模、不同的发展阶段、行业风险、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息息相关。

     

      公司法务管理中的律师角色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其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其面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即使一些企业专门设立了法务部门,但在法律实务操作及专业性上仍需律师协助或主导。

     

      目前,律师参与公司法务管理仍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对于“商人”而言,最大化的追逐利益及获取剩余价值是其谋求生存、发展之源动力,当机会与法制发生碰撞,仍存在过多的侥幸心理。由于决策层、管理层风险防范意识、合法合规操作等观念认识浅显,从而导致项目运作前期或执行阶段律师无法深入介入、或较难介入甚至无需介入,直至因前期操作产生诸多法律漏洞后引发纠纷时,才急于寻求律师的帮助。往往这些纠纷因为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律师在公司法务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在公司决策前即可对欲决策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意见首先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然后再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这些意见将有力的保证公司决策的可执行性,从而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预防法律风险。防范重于补救,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要么是浑然不觉,要么是虽察觉到了可能存在的隐患但却掉以轻心。结果往往是纠纷充分暴露时才意识到早已存在的法律风险,这时才请律师做亡羊补牢的工作。此时律师虽做了很多工作,但却无法达到当初积极预防的效果。

     

      因此,律师在整个法律过程中要积极走近和走进企业,与企业互动,不仅充当“灭火员”,还要做好“消防员”。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为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这是外部律师与公司内设法务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因为即使外部律师全天候处于公司运营管理的第一线,也很难全面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存在的问题,且不利于外部律师独立、理性、公正的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之道。

     

      律师与公司法务官的良性互动

     

      公司法务管理的最佳模式应是以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外部律师事务所的作用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最全面、最直接的法律服务。公司日常的法律咨询、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合同审核、策略制定等等,需要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来支持。但外部律师事务所在专题项目上能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对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也有较深入的研究,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仲裁、尽职调查、并购等项目,因个案所花时间较多,且需要特别的经验和技能的,应该交给外部律师来做,而且在公司法律顾问某段时间人手紧张时,外部律师事务所还能帮助公司通过外包项目或外派律师等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比如企业要进行海外投资,法务人员首先要对风险进行评估,这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公司法务对于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但对投资国当地的情况则未必熟悉,在这种情况下,聘请外部律师就显得非常重要。

     

      公司法务如何与外部律师互动,如何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是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管理智慧的,笔者认为,有效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企业的业务人员对外部律师了解有限,而外部律师对于公司内部业务的了解又不如公司法务人员,所以公司法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此外,在外部律师与企业业务部门或者相关决策层有不同意见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内部法务还应承担调解员的角色,科学合理的进行协调。

     

      公司法务需要选择最适合公司需要的专业律师来解决公司运营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在选定律师方面重在针对性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看律师是否是大牌;律师需要通过公司法务第一手获取客户的情况和需要专业律师解决的问题,律师重在与公司法务的沟通和交流,确定企业面临问题的核心和根本,为解决公司的法律需求制定最佳方案。外部律师和公司法务相互依存,共同发展,良好的合作一定是珠联璧合。

     

      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公司法务部门首先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律师库,与这些专业技能不同的律师联手,可从容应对企业各种法律风险。而律师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要找出毛病,还要给企业下药方。有一些律师和企业家、公司法务部门打交道过程中容易犯的错误是,我告诉你风险、告诉你麻烦,给你做个客观的分析,然后你自己去做主。有些事情确实需要这样做,但大部分时候,律师应将自己的专业认知度和企业的商业运作进行完美的整合,并站在企业的角度为其提供最佳方案即告诉他这件事应该怎么办、怎样做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律师通过与法务人员的紧密协作,将企业运营当中的风险降至最低点,不仅为企业防范了风险,也大大提升了公司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律师提升公司法务价值

     

      在坚守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道路上,不论是律师、法务还是企业均应恪守并尊重法律。可以说,法务是企业运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强势”的法务部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发生的关键,但目前来说,大部分中国企业的法务并未摆脱弱势地位,这是公司法务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原因。实践证明,科学、专业、缜密和务实的法务管理,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这也恰是公司法务管理的核心价值所在。公司法务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地位将随着法治化进程不断的加强,同时也需要外部律师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贯彻法治理念,更需要外部律师及公司法务准确定位自己的价值观,独立、准确的为企业提供服务。

     

      2000年前后,美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系列财务丑闻, 安然、环球电讯、世界通信、施乐等一批企业巨擘纷纷承认存在财务舞弊,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批大的上市公司遭投资者抛弃,宣布破产。这些企业的造假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同时,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给全球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跨国公司的首席法务官或者总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主要成员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做法开始受到推崇。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务人员往往将工作目标定位成采取诉讼预防措施以及对整个公司及其员工的活动进行监控,法务人员应不遗余力地确保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外来侵犯。但实践也告诉我们,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内部设置的公司法务隶属于公司管理框架之下,其自身的运作亦需要公司统筹和规范,利益导向也无法保证其能够充分的独立考虑问题。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操作性强、执行成本低、工作效能高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企业内部法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两部分服务体系组成。

     

      一般认为,公司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是两种职业定位,二者的工作立足点不同。公司法务人员属于职业经理人,应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对公司法律事务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应当参与企业最高层的重大决策,对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预防为主;外部律师则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没有企业管理权限,更多情况下充当“顾问团”、“救火队”的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要处理好律师与法务部的工作分工。

     

      公司法务人员中一般复合型人才比较少,无法全面地处理各种问题,恰恰由于外部律师为多家企业服务,拥有广阔的视野和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别的企业的优良制度和做法,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对本企业更有建设性。同时,外部律师对企业的深入理解有所欠缺,其需要与公司法务人员沟通并了解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荣的关系,无论是公司法务,还是外部律师,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

     

      对于企业来说,从法律风险的基本因素产生到法律风险后果显现之间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将法律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目的,而将法律事务管理和企业日常管理融为一体,这也应该是未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其他法律事务问题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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