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权网,您身边的维权专家!!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
  •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来源:民商事实务   作者:民商事实务    发布时间:2021-10-29 09:54:18   浏览:2068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分享到:
  • 律师荣誉
  • 

    本站搜索关键词

    安徽维权网 合肥律师 安徽律师 安徽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网 安徽合肥律师网 安徽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包河区律师事务所 瑶海区律师事务所 蜀山区律师事务所 庐阳区律师事务所 肥东县律师事务所 肥西县律师事务所 长丰县律师事务所 聘请合肥律师 聘请安徽律师 委托合肥律师 委托安徽律师 合肥维权 安徽维权 合肥律师维权 安徽律师维权 合肥维权律师 安徽维权律师 劳动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农民工维权 合肥市农民工维权 法律顾问 合肥法律顾问 安徽法律顾问 合肥公益律师 合肥法律援助 合肥律师咨询 安徽律师咨询 咨询合肥律师 咨询安徽律师 合肥案件代理 安徽案件代理 合肥刑事案件辩护 安徽刑事案件辩护
    温馨提示:1、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来访者请提前预约;2、关注微信号anhuiweiquan,法律咨询一律免费,案件代理适当优惠。
    网站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