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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习律师历时三年状告海南律协二审终获实体胜诉
    来源:财新网   作者:单玉晓    发布时间:2017-02-27 18:59:50   浏览:717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王蔚君在律师实习期间兼职教学,海南律协以其未提交变更手续为由延长实习考核期六个月,致使王蔚君无法如期执业,王蔚君将海南律协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考核意见。维权三年,王蔚君的主张两次获得法院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海南律协的实习考核意见违反《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应当予以撤销。

      2017年2月23日,王蔚君拿到了海口市中级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他向财新记者表示:“已和海南律协沟通,对方说将下周开会研究我的实习考核和律师执业事宜,预计顺利执业的希望较大。

      海口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写道: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也基于法律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因此,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海南律协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规定,要求王蔚君及所在律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在此情况下,作出延长六个月实习期的考核意见,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原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王蔚君告诉财新记者,二审开庭过程中,海南律协一方坚称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是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也不宜完全依照对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要求来进行审查,而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但王蔚君认为,一方面,海南律协对他作出的考核结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六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实习律师考核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前置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终局地排影响政相对人的执业权益。“《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这项权力,应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行政权一样,由司法权把好最后一道防线。”

      王蔚君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两次实体胜诉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曾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他的起诉起诉,最终海口中院撤销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2014年,在海南某律所实习满一年的王蔚君向海南律协提交材料,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但令他意外的是,海南律协2014年5月7日在官网公示了上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考核结果,王蔚君的考核结果是“不合格”。2014年5月14日,海南律协通报考核结果,称王蔚君在律所实习期间调到高校,由专职律师实习变为兼职教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决定延期六个月实习期间。由此,王蔚君无法在一年实习期满后获得执业资格。这期间,王蔚君向律协申请复议无果。

      王蔚君不服,便于2015年5月初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海南律协作出的实习考核决定。王蔚君诉称,自己并没有被提醒说要办理变更手续,也未见相应规范性文件写明必须办理变更手续,“海南律协考核说变更兼职律师后原专职律师实习时间作废、兼职实习重新计算,不符合常理”。

      2015年9月,龙华区法院裁定驳回王蔚君的起诉,理由是,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王蔚君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2015年年12月17日,海口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发回龙华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对于律协是否为行政诉讼被告,海口中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海南律协也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包括王蔚君在内的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海口中院认为,海南律协对王蔚君作出的考核结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延期六个月的考核结果对王蔚君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蔚君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对此认定有误。

      2016年9月6日,该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迎来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王蔚君要求海南律协撤销延长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被告海南律协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律协以王蔚君“申请专职、期间兼职教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延长原告六个月实习期,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海南律协在审查王蔚君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时发现欠缺材料后已要求王蔚君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予以纠正。海南律协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通知原告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补充提交任何材料或者作出任何说明,即对原告作出考核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撤销考核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9月21日,海南律协向海口中院提交上诉状,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是错误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8个月后,本案迎来终审判决,海南律协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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