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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意见
    来源:《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0 10:27:54   浏览:352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审判指导

     

    一、劳动合同故意让他人代签,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但拒绝签订,而是故意找人代签,事后又反悔,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无论其是否反悔追认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均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当然,从另一角度看,劳动者反悔后找人代签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变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主张二倍工资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二、注意适用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注意区分代签订、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异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以下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部分目录,供参考!

     

     
     
     
     

    139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 

    1399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 

    1400

    依法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公平就业权 / 

    1401

    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原则 / 

     

    1402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403

    当事人前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处理 / 

    1404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405

    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1406

    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1407

    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1408

    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 

    1409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计算 / 

    1410

    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 

    1411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标准 / 

    141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 / 

    1413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1414

    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1415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 

    1416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141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1418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419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 

    1420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421

    劳动争议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被起诉时仍有财产的,可一并列为被告 / 

    1422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 

     

    1423

    确定劳动关系起算点的唯一标准是“用工之日” / 

    1424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 

    1425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 

    1426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 

    1427

    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1428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 

    1429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在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原则上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1430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1431

    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 / 

    1432

    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 

    1433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 

    1434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1435

    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 

    1436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1437

    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出借方应承担责任 / 

    1438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1439

    集团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为独立法人,集团不能因控股地位直接承接下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 

     

    1440

    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 / 

    1441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 

    1442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 / 

    1443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 

     

    1444

    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 / 

    1445

    劳动者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中同意续延的内容,既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446

    劳动合同变更与履行的区分 / 

    1447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合同的尺度 / 

    1448

    用人单位对患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449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 

     

    1450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145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452

    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后果 / 

    145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 

    1454

    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 

    1455

    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1456

    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该合同 / 

    1457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 

    1458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 / 

    145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和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1460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 

     

    1461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其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规则 / 

    1462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 

    1463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 

     

    1464

    用人单位有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后合同义务 / 

     

    146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 

    1466

    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 

    1467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468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 / 

    1469

    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 

    1470

    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 / 

    1471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 

    147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作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 

    1473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 

     

    1474

    劳动者在职期间所负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其知悉商业秘密为条件 / 

    1475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 / 

    1476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处理 / 

    1477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 

    1478

    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过低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1479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处理 / 

    1480

    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1481

    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 / 

    148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取得竞业限制的对价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处理 / 

    1483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条件作出与《劳动争议解释(四)》第8条不同的规定时的处理 / 

    1484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 / 

    1485

    竞业限制约定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达到3个月以上但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处理 / 

    1486

    劳动者请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 / 

    1487

    额外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 

    1488

    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调整 / 

    1489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 

    1490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1491

    如何防止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纠纷诉讼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扩大化 / 

     

    149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493

    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的条件 / 

    1494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确定 / 

    1495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 

    1496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 

    1497

    退休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内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1498

    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 

     

    1499

    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法予以追加 / 

    150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 

    1501

    仲裁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决定书或者裁决书的认定 / 

    1502

    仲裁裁决将应当终局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 / 

     

    15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原则 / 

    1504

    仲裁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处理 / 

    1505

    用人单位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 

     

    1506

    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终局裁决的处理 / 

    1507

    代通知金属于一裁终局的条件 / 

    1508

    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 

    1509

    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 

    1510

    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 

     

    1511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 

    15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 / 

    1513

    仲裁裁决书未列明裁决的类型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 / 

    1514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 

    1515

    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处理 / 

    1516

    申请撤销仲裁的用人单位应当包括的特殊主体 / 

    1517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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