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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直接取得有限公司股权要纳税吗?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齐精智    发布时间:2017-08-03 12:41:43   浏览:1298

    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公司常常会授予股权给员工。但员工取得公司股权的方式不同,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在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满足企业与员工的经济利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公司授予符合股权奖励的股权时,员工的纳税义务持续存在只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公司向员工转让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时的价格可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1、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2、公司向员工授予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时,由于股权限制其股价可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理论上可以合理少纳税。

     

    三、员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不纳税。

     

    1、根据现行税法,员工个人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对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财务确认,这涉及到未来员工转让股权或者进行重组时的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资本,初始投资资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员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不产生纳税义务。

     

    四、股票期权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2、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五、员工以非货币资产向公司增资后取得股权。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六、员工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员工只有通过现金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不产生纳税义务。其他入股方式只是递延或减轻纳税义务,而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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