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下律师代理业务的五大要点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柳沛 发布时间:2017-01-14 20:11:06 浏览:2478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起诉条件从“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行为”,这使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大扩张;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是否立案的,应当先予立案”,这一举措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诉讼“立案难”困境。2015年5月4日,据报道,全国法院立案同比去年增两成。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的权力领域正在大量缩水,司法审查范围相应大幅增加,今后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势必会更加容易便捷。从律师的业务角度来说,代理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也将会相应增大,所以,作为行政诉讼法专业的硕士,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来和大家分享下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类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类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民告官”。既然是民和官之间的事情,那势必会认为民太弱势,官太强势,与当官的对着干肯定不会有好结果,正所谓“穷不和富斗,富不和官斗”。但是,当今法治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触及法律这根高压线。作为律师,面对一件行政案件,不管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首先弄清楚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其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属于主观标准,当事人认为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提起诉讼,但在很多行政诉讼中,由于部分原告方当事人的天然弱势和法律意识浅薄等原因,大多数原告方当事人并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具体起诉条件,而立案时基本都是形式审查,所以,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第一时间,就应当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被告的职权范围问题。
在我国,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职权,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被告,即原告的诉讼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代理原告书写诉状或者代理被告收到诉状之后,首先要搞清楚三个问题:一是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不服;二是该行为是否为被告作出的;三是该行为是否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如这个事情是属于县政府的职权还是属于镇政府的职权。如果不是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原告的诉讼对象有误;如果是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要看其是否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相应的职权。
第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也就是说,考察被告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以行政处罚为例,张三与李四打架,后李四报警,公安局对张三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张三与李四当时是不是在打架,是张三先动手,还是李四先动手,打架后有没有受伤,伤势程度怎么样……这些基本事实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前都应当调查清楚,有充分证据。
第四,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西方国家,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我国,习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除了调解结案外,法院要想让败诉方仍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就必然需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保障。行政行为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在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但在各机关中都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等。所以,拿到一个案子,首先要看被告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比如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等内容。
第五,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基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及调查证据的便利性,举证责任主要是分配给了行政机关一方。当然,这并不排除原告在便利的范围之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相比民事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较弱。因此,如果是站在原告的角度,在起诉之后,只需要等着被告寄来答辩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在被告提供的相应规范性文件中,原告应当仔细审查看是否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代理被告一方,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应当在十五天之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应依据。
归纳起来,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去审查,原告主要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被告主要从职权依据、事实依据、程序依据、法律依据等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掌握了这五个要点,不论你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都可以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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