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任领导滥用电话审批用印权
法务部门往往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规范的印章管理流程中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当由相关领导书面审批后方能用印。个中道理法务人员并非不明,但在用印审批流程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印章审批权的领导基于某些原因而只能采用电话方式致电法务人员同意用印的情况并不少见。
有些法务人员接到领导的电话审批同意意见后就匆忙为申请用印人办理用印,事后也疏于要求申请用印人或相关领导予以确认。此种情形,万一领导“健忘”,事后声称从未批准过此业务用印,法务部门及相关法务人员将面临极大的管理风险,严重时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实务中,有些公司一方面要求法务部门严格管理用印流程同时又会要求法务不能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而很多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中并不反对领导采用电话审批的方式同意用印。然而法务人员保证用印规范化即是公司内控的管理需要,也是防范法务人员职业风险的重点之一。
解决方案:
公司用印审批制度允许电话审批用印的,承担印章管理的法务人员应首先要求同意用印的领导以邮件形式反馈同意用印的意见。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反馈的,应首先以短信形式通知法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人员。法务人员接到反馈短信后,应要求申请用印人员在用印登记文件中备注某某领导电话同意用印,才给予用印。用印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将用印情况以公司内电子邮箱反馈至审批用印的相关领导,告知其已经根据电话审批意见同意申请用印人用印。
公司用印审批制度不允许电话审批用印的,法务人员应直接拒绝此种用印申请。
二、登记、许可、备案等业务替他人签字
法务部门往往是各类登记、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办理部门。有的法务人员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为提高办理效率,在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签字时,有的法务人员会直接冒用签字人名义完成签字。而此类冒签行为有的还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处分,例如冒用股东名义签字以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冒用他人名义签字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登记文件的行为,严重时甚至会涉及刑事责任。对于法务人员而言此种冒签的法律风险属于重大职业风险。法务人员实施冒签行为时可能认为风险较小,很多签字行为已经获得了被冒签人的默许。但是一旦引发某项法律责任时,那种所谓的默许能否获得被冒签人的认可却很难确定。
解决方案:
法务人员办理所有登记、备案等业务时,需要法定代表人或相关当事人签字的应当由其本人完成签字。法务人员万勿为提高工作效率而为自己招来重大职业风险。
三、无底线放纵销售合同的审核
销售部门往往是一个公司的核心部门,有人甚至说过,如果把公司比作一个人,那么销售部门就是一个人的呼吸系统。一个公司的呼吸系统如果不能正常工作,将直接危及其生命。有些法务人员担心给人留下只重视法律风险,轻视公司销售业务的口实,对公司销售合同条款审核的过于宽泛,甚至对公司销售合同只签字、审核。法务人员的上述审核理念在销售合同正常履行时往往不会产生问题,一旦销售合同履行引发纠纷(例如货物质量纠纷、货款清收困难等),法务人员便会遭到来自销售部门和自己分管领导的双重责难。
解决方案:
法务应谨防销售部门以提高业绩的名义“绑架”公司的风控部门。销售合同的审核虽然不可以求全责备,但是在合同签订形式,合同条款中的付款、验收等关键合同条款方面,法务人员的审核丝毫不能放松。
四、强调外功而忽视内功
很多人认为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多了解公司业务,只有这样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为公司服务。这种说法成立的前提是法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已经足够,唯一缺少的是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然而这其实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罢了,经常与公司法务对接公司的律师一般都了解,不少法务人员的法律基本功往往不是一般的差。
当然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与从事法务工作不需要参加严格的资格考试或企业对法务人员的招聘标准有关。但就法务人员自身而言,其在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法律专业能力而非其他经营管理能力。虽然了解一个企业的运营管理知识对法务人员非常重要,但运营管理知识是为了法务人员更好的发挥其法律专业能力而服务的。法务人员如果在此方面本末倒置,其将丧失在一个企业最基本的核心竞争力。
解决方案:
法务人员对专业内功的修炼从不能停止,其在专业上的努力丝毫不应亚于律师。法务人员对自身专业能力的要求不应低于相同职业年龄的律师。而且由于法务人员所从事的企业行业各异,其对行业内法律的操作经验应当在一般的专业律师之上才能称之为合格。
五、只会提反对意见而无建设性意见
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一个方案供法务部门审核(例如市场部门向法务部门送交一份广告方案,请法务人员审核广告方案的合规性),接到方案的法务人员很快发现方案涉及的某项法律风险并提出此方案不能操作。相关业务部门后来又提出一个方案,法务人员再审核,再提示了法律风险并予以否决,如是多次。
上述情况在很多公司的法务部门都很常见。有些法务人员甚至引以为傲。但是从公司招聘法务人员的基本目的而言,其目的绝不仅仅是要求其提示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当然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与公司的绩效管理也有一定关系。但另一方面,据笔者所知,很多公司的法务人员往往打心底里认为此工作属于业务部门而非法务部门所应当完成,加之从人力资源的角度而言,此类工作往往难以进行绩效考核,从而导致很多法务人员只会提出发对意见,而不会也无法拿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姑且不论持有上述想法的法务人员对公司发展是否有益,单就法务人员自身能力的提高而言,由于其放弃了将专业能力与公司运营需求结合的良好机会,其同时也放弃了成为一个具有解决公司运营中法律问题的法律人的机会。
解决方案:
虽然不能要求法务人员可以解决相关业务部门方案中的法律问题,但法务人员应当尽可能运用其专业能力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努力尝试问题的解决,而非对此袖手旁观。
六、对违法犯罪职业风险麻痹大意
个人认为法务人员的职业风险要高于律师执业风险。原因在于法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法务人员基于领导授意或职务履行往往更容易触碰法律底线。而相对而言,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代理意见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相比而言其更容易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诉求。
现实中有些法务人员甚至以能够为自己的用人单位提供违法解决方案为荣,并以此作为提升在本单位任职及待遇的重要砝码。
解决方案:
法务人员应当与律师一样对工作中涉及的职业法律风险十分敏感。法务人员解决法律问题的建议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这绝不是一句套话,而是法务人员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