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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来源:新疆律协   作者:李俊超    发布时间:2017-01-14 20:55:51   浏览:293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每一个企业决策者都面临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如何利用律师,以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制环境的局限,中国人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很多企业决策者片面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用的,没有官司和纠纷就没有必要请律师。实际上,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从法律决策、法律预防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即时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法律顾问业务,另一个则是诉讼律师(包括非诉讼)业务。对一个企业来讲,与其待火灾发生时拼命救火,不如防范于未然,立足预防,尽最大可能杜绝隐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企业不能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就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律师面对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其服务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又应该采用怎样的服务模式?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实生活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特点及成因


      (一)法律风险概述


      1、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或者由于企业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由于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或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由于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而引起的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法律后果的或然性。法律风险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品牌以及形象等无形资产,以致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甚或还须由企业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2、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范围与企业其他风险发生的范围大体一致。


      (2)与其他风险具有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之中。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商业风险有时候与法律风险相伴而生,只是由于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加上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很多法律风险没有被发现。一旦这些风险控制、处理不当,极可能演化成为法律风险,或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


      (3)具有相对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风险的发生,其前提是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企业所签订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内容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内容,是判断企业法律风险是否存在、风险程度、风险后果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可预测性。


      (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1、宏观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意识的限制


      首先,从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基础等因素直接决定了企业某些法律风险的产生和不可避免,例如,相关立法不完备、不健全、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等容易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合同相对方诚信水平较低导致的违约、欺诈等。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尚无法彻底根除,在有些地方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次,近20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断加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


      2、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企业决策者及经营管理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缺乏清醒的认识,经营决策时不考虑相关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而企业的现实经营情况是:由于行政权力过大、过强,使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多依靠的是关系、人脉,而不是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法律工作不断被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企业决策者错误地认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是诉讼纠纷。因此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经营等活动中缺少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甚至有些中小企业在设有法务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对影响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导致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被架空。


      3、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首先,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我国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体制过于偏重理论,学生的实践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偏弱。而在现实中,法律风险管理具有综合性,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其次,中小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很多设有法务人员的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再次,对于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滞后。理论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偏少,实务界也少有律师专业研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问题。


      4、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据笔者的不完全调查,哈密地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几乎均没有聘用法律顾问;部分国有中小企业,虽然内部设有法务部门或人员,而在实际工作中,该法务部门(人员)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或隶属于其他部门,并没有发挥法务部门应有的防范风险作用。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不足,是制约哈密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面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及作用


      (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以从法律决策、法律预防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即时的法律服务。具体说来,不外乎以下三类:


      1、日常法律服务事务


      律师在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时通常提供的是以下日常法律服务业务:


      (1)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2)为企业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参考意见;


      (3)为企业审查内部规章,就聘方内部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4)为企业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企业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7)为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企业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11)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参与谈判,并为企业提供有关洽商、谈判中的法律服务;


      (14)协助企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企业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企业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辅导,出具法律意见书;


      (4)代理企业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5)代理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的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等各类企业法律事务;


      (6)代理企业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代理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8)代理企业办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9)针对企业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企业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10)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配股增发等提供法律建议、出具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大会见证等。


      3、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


      1、协调纵向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遇到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干涉企业内部事务的情况。由于律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免受方方面面的干扰,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交锋。


      2、理顺横向关系,保障企业交易安全


      企业在横向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事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签约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审查合同内容,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以防患于未然。


      3、稳定内部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


      为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受聘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好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4、拓展对外关系,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护航


      在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中,受聘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并可以利用顾问身份对企业的工作意向的提前了解(涉及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的除外),为顾问单位提供合作机会,为企业做大做强助力。


      三、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面对日益活跃的经济交往活动,结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作用,要求企业决策者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更新观念,以实现双赢的目的。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一项战略性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针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以减少企业损失。中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范化的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把法律风险缩小的可控的范围内。


      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有一整套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制度体系,而且需要企业决策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把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


      二是要根据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特点,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重点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对法律风险的存在与否、风险大小等进行分析,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特点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整理归纳,然后由律师或内设法务人员对同类法律风险进行集中评估,按风险的种类和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对同类法律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模式。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1、法律服务的传统模式


      (1)外聘法律顾问模式


      企业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时,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模式主要优点是成本较低。不足之处主要在于(1)很多企业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是有发生了法律纠纷才需要法律顾问,假如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或者连续几年没有遇到较大纠纷,很多企业主便认为法律顾问是可有可无的,属于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不愿意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2)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律顾问由于业务水平和经验、综合能力的限制,不能在事前对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在纠纷发生后,其解决结果也未能使企业满意,影响企业续聘的积极性。(3)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较低,很难请到专职的法律顾问,很多法律顾问同时身兼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旦这些企业之间出现法律纠纷,法律顾问因为自身利益的影响,有时会损害企业利益。


      (2)企业内置法务专员模式


      有的中小企业设有法务机构或岗位,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处理、债权债务管理等方面法律相关事务。这种内置法务专员模式的优点在于:相比外聘法律顾问,其工作更加具有持续性,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更具有连贯性和综合性;同时,法务专员熟悉企业情况,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可以迅速作出反应。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1)受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出于对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决策者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愿意设置法务岗位,限制了该模式的推广。(2)法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不仅要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其他专业知识,如财会、税务、工程等等。受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的制约,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构架过于单一,企业很难招到合适的法务人员。(3)企业法务工作的涉及面较窄,多以合同起草、审阅、修改、管理,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等为主,对于日常工作中较少见到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如企业融资、并购、对外投资等法律问题,无法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2、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1)服务理念的创新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金融危机让人们明白了什么叫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成为企业法律工作的新重点和新内容,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在以预防为主的理念支配下,都可以归纳到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俨然已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这就要求律师要有团队协作的意识,避免单兵作战。当代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告诉我们: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必须是综合性、全面性与专业化、精细化的结合,才能全面地为企业提供良好的预防和应对之策。


      (2)服务模式的创新


      总结两种传统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作用以及当今企业法律风险演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应当积极探索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以实现中小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双赢的局面。


      A、混合模式


      所谓混合模式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务机构,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而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如专项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则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该模式下,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及时处理的一般法律问题,由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处理;而在企业遇到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法律业务时,则外聘律师提供专业服务。聘请律师的方式可以是某一专门事项,也可以是企业总的专业性法律事项。这种模式因企业内部有法务机构的存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法律工作的连贯性,与外聘律师的合作与沟通也较为顺畅和有效。


      B、法务外包模式


      企业将法务工作整体外包给某个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定期向企业派驻一定数量的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意见和风险提示与规避。企业不额外配备法务人员,完全由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人员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方案的执行。在该模式下,企业可以节省一定的人力成本。同时,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业人员,较之一般企业的法务人员,具有思维全面、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再加上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支持,处理事务的效率较高。此外,由律师事务所外派专业人员进驻企业,也可以避免企业因人员流动频繁带来的弊端。


      (三)服务新模式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


      在法律服务的新模式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与企业的决策、执行等相结合。参与决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一定的法律风险,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打破过去那种以案件为服务单元的思路,确立以客户为服务单元的新思维;改变现行律师事务所的组成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以切实调动每个执业律师的积极性,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结束语


      随着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推进,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市场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律师事务所必须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尝试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新方法,以实现双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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